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二百零二条已废止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二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