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六章 抵押权/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第二百条已废止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