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第十九条已废止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