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已废止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