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已废止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