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编 担保物权/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已废止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