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九条已废止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