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八条已废止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