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五条已废止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