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六条已废止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