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四条已废止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