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一百六十条已废止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