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一条已废止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六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