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一百五十八条已废止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