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第一百五十七条已废止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利用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