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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已废止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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