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五条已废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