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四条已废止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