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第一百五十二条已废止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