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四十三条已废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