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四十条已废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