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九条已废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