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八条已废止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五)使用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