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七条已废止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