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六条已废止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