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百三十五条已废止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