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三十三条已废止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