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三十二条已废止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