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百三十一条已废止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