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已废止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一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