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编 用益物权/第十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已废止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