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编 所有权/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已废止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一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