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