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第三十八条已修改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