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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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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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