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第四十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