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