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