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第十八条已修改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