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第十七条已修改基层人民法院包括:(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二)自治县人民法院;(三)市辖区人民法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