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