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