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第三十一条有效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