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第三十二条有效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