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