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第二十五条有效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