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第二十六条有效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