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