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第二十一条有效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