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