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