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第九十七条有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