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第九十六条有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